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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早期县内'本埠'外埠'邮资之补充说明

     

摘要

拙文《新中国早期县域内划分“本埠”和“外埠”邮资》(载《上海集邮》2014年第11期)谈到,1950年7月至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一个县域内邮政意义的“本埠”范围甚小,仅限于县城内、或一个乡镇的城区(街区)内寄递邮件,方可享受“本埠”邮资。因条件所限,对上世纪50年代初期县城的“本埠”信件,该文未用实物佐证,此外,对乡镇(非县城)“本埠”信件,亦未列举实物,总感到有些缺憾。近段时间.陆续觅得几件旧信封,在此作补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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