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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摘要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分别发布第100号和102号局令,正式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两个规定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切实履行职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现实需要,是强化产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使我国对食品和化妆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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