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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民生领域若干重点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收费项目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精神,经研究,并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取消对民生领域若干重点强捡计量器具(本市各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在用电子秤,本市各医院、村卫生室、敬老院在用水银血压计(表))的检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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