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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监管目标的确立

             

摘要

“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其监管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的监管行为,无疑将对被监管者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监管者首先必须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标,而且所有的具体监管行为必须是为达到监管目标而选择的手段、途径或形式。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没有理性的目标,或者虽然有明确的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能左右自己的具体监管行为,甚至行为的后果往往与所谓的目标背道而驰,都会影响全行业的发展,与其有,莫如其无”(孟龙,2004)。因此,保险监管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容的政府规制行为,应有其确定的目标,并且所有的监管法律、规章、监管措施和具体监管行为是否正确和有效,必须以是否符合监管目标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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