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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于2003年2月1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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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上海财税》 |2003年第4期|30-31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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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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