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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印发《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含五千吨,下同)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及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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