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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利息扣抵本金 高额违约金法不支持

     

摘要

【案情简介】被告崔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祝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月息1.25%;同时约定利息按实际还款时间为准,多退少补;如逾期还款,则按每日1万元支付罚金。当日被告向原告预付利息37.5万元(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5%计算借期内前3个月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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