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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拖拉机养路费交纳有新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省农机局近日转发了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1993]鲁价涉字等213号文件。 [1993]鲁价涉字第213号文件规定:农用机动车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85]鲁交计字22号文和[86]鲁交计字189号文的规定执行。[88]鲁交计字第170号文、鲁政办发[1990] 77号文和鲁政发[1992] 110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85]鲁交计字22号文对拖拉机养路费的规定是:拖拉机每月每一核定运输吨位征费45元(即汽车月费额的40%),对农村乡镇(村、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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