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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关于动产债权等担保的法律》考察担保制度的改革方向

         

摘要

一、绪论韩国在2010年为了完善担保制度,制定了《关于动产债权等担保的法律》(简称《动产债权担保法》)1,从此开启了韩国担保法的新篇章。韩国民法2以动产或债权等权利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为质权。在金融实务中通常会使用让与担保或所有权保留买卖等非典型性担保。《动产债权担保法》承认了动产担保权及债权担保权等新型担保物权。尤其重要的变化是,通过引进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和债权担保登记制度,使以动产或债权为标的物的担保也能进行登记。自制定韩国民法以后,根据学说和判例,担保法也得到了发展。《动产债权担保法》所谋求的是原有担保法体系的大转变,这可以说是担保法模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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