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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摘要

<正>鲁价费发[2014]35号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淄价字[2013]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著录项

  • 来源
    《山东政报》|2014年第11期|P.32-36|共5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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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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