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山东审判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以侵权为业'认定适用探究——基于13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以侵权为业'认定适用探究——基于13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摘要

作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的参考因素,"以侵权为业"在司法适用中的举证证明混乱,判决说理模糊,问题根源在于情节构成要件界定不明.独立且极具情节综合性特征的"以侵权为业"应由主客观要件共同构成,其客观构成为"侵权人将侵权行为作为构成主要利润来源的主要业务",主观构成为明知故意.为优化适用,建议调整情节定位,明确具体概念,紧密围绕主客观构成举证及说理,强化证据规则运用,同时适度参考类型化辅助判断因素.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