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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过错”到“客观关连”——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认定

         

摘要

传统侵权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共同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为共同侵权行为,从而扩展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众多专家学者对这样的扩大解释提出了质疑,同时,由于司法解释措辞的抽象性,司法实践中"直接结合"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着意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并认为有条件地承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经过利益博弈后的理性选择,实践中应采用客观关连共同的标准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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