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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业务

         

摘要

我国在1996年底完成了银行与证券业分离的工作,实现了银证分业经营的目标。但是,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仅可能而且可以从事基金业务。银行从事基金业务,一方面是银行分享证券业丰厚利润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基金运行结构体系的要求。下面将从三方面来讨论这一问题。 一、基金运行结构体系要求银行的参与 基金运行结构体系始终体现基金财产价值管理权与基金财产实物管理权相分离的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无论何种基金,均存在管理人与保管人。管理人享有价值管理权,保管人享有实物保管权。所谓价值管理系指管理人积极、善意且忠诚地制定、实施、修正、评价基金投资计划,以使基金券持有人(投资人)未来财富的现值极大化;所谓实物管理系指保管人积极、善意且忠城地执行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基金财产实物(即基金财产表现好的各种资产形态)的独立完整,以维护且保证基金券持有人的财产权利的实现。 由于基金是一种间接性的集合投资制度,因此,其对管理人与保管人均有很高的要求。实际业务中,管理人与保管人均由专业机构来担任,以对基金财产实行专业的管理。正是由于基金财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的专业化,才使得基金要求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参与。这可以从价值与实物管理两方面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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