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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工业遗产列为'历史记录'写进《档案法》

             

摘要

@@ 对于档案,现行的(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二条是这样界定和表述的:"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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