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陕西建筑》 >政府设立的工程指挥部应否承担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政府设立的工程指挥部应否承担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摘要

[案情简介]某区政府拟实施所辖站前小区改造工程,以区政府改造办公室名义申请立项,取得建设用地。区政府选中甲开发公司整体承包开发。为此,双方签订了该小区《改造开发协议书》。区政府还设立了项目指挥部,任命甲公司经理王某为指挥部负责人,并将指挥部及指挥部财务专用章等交付王某保管使用。该开发协议载明,该项目由甲公司自行设计、自行定价销售,由甲公司垫资一部分,小区建成后,甲公司向区政府交付工程总造价2.5%建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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