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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法形式的完善——以本罪的修正为切入点

         

摘要

经过两次修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确立了采取叙明罪状的罪状形式.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混合规定在刑法第182条的立法形式.然此种立法形式与该罪作为行政犯的本质相违背,与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不同规制现状相违背,导致了证券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时期货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的强奸,创造了没有行政违法性的行政犯.鉴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完善路径只能是在维持混合规定的前提之下,改叙明罪状规定方式为空白罪状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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