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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营农作物种子实行许可证制度

         

摘要

<正> 上海市农业、工商局于日前联合发出"关于经营农作物种子核发许可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1993年起,对本市范围内农作物商品种子的经营实行核发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经营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获得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通知中对发证范围和权限,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手续及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通知下达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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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种子世界》 |1993年第8期|17-17|共1页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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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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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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