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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的局限性和出路分析

         

摘要

农业经济运行中允许相当程度的垄断和排除激烈竞争,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章在分析中国 《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尚存的如豁免主体和豁免对象界定不明、豁免行为类型限定不清等问题,提出应进一步扩大农业豁免主体范围,将以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纳入其中,限定 《反垄断法》农业豁免的农产品为不包括经过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规范审查 《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行为,继而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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