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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赌协议不宜“削足适履”

         

摘要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履行,自2012年"海富案"[1]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九民会议纪要》采取了区分原则,将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的对赌在法律上区分为协议效力认定和履行两个阶段:前者适用《合同法》,如果没有法定无效情形即为有效;后者适用《公司法》,如果属于抽逃出资或者未履行减资程序,则不能得到履行。纪要一方面承认对赌协议有效性而具有进步意义;但另一方面认定投资人为股东并设定履行限制却让投资人的利益"搁浅",使对赌协议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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