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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信托融资合法性检视——基于“安信信托案”的反思

         

摘要

近年来实践中用于融资的收益权,乃是权利人实现其不动产之将来法定孳息的手段,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且往往表现为一种将来债权.若要以其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不仅需满足将来债权转让的条件,还应满足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的要求.而未来获取财产的希望,及尚不存在或已不存在的利益,均不能用来设定信托.作为变通之道,可通过特别立法的方式对相关实践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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