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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完善:资产收益权信托之检视——兼析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

     

摘要

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下,资产收益权本质上属于“将来债权”,符合信托财产的构成要件,能够融入传统民事权利范畴.作为我国首个资产收益信托纠纷判例,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对信托业具有深远的影响.通过该案,司法实践为资产收益权信托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信托业需要的并非新旧模式无序的量化增长模式,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真正的业务创新,并避免与司法实践相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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