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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限制

         

摘要

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但现行规范中关于投服中心持股行权限制的规定过于简单,难以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故应当予以分类细化。具体而言,应明确投服中心行权目的,着眼于行权手段与目的相匹配,选择最佳行权方式。当投服中心在事前行权时,应确保其行权目的的正当性,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并且根据其行权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履行相应审批义务。另外,投服中心行权时也要考虑成本效益关系,采取低成本的行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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