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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与《保密法》实施衔接路径研究——兼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分建议权的完善

     

摘要

《政务处分法》与《保密法》位阶相同、制度关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分建议权属于处分权的一部分。通过体系解释技术解决《政务处分法》与《保密法》的逻辑一致性,有助于完善处分建议权。在法法衔接的语境下,保密问责的处分对象从"两类人员"变为"六类人员",处分情形从"二分论"变为"二元二分论",处分规则从"各主体各规则"变为"全主体同规则"。对特殊主体的保密违法违纪行为需作特殊处理:对已经退休的或者流动到体制外的离职公职人员不再给予处分,对仍在体制内的离职公职人员应给予处分,对事业单位非公职人员宜比照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对国有企业非公职人员可以追究党纪处分或者依照内部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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