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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独立性缺失、未区分应用、具体权利空白、缺乏竞争与激励及责任制度不明的问题.究其原因,既有惯性监管思维、受限于立法环境、制度移植水土不服,又有分业金融监管及忽视其经济人属性.重构托管人制度,要明确适用法律,逐步建立专门规定,赋予托管人独立地位,根据规模、种类区分性应用托管人制度,细化托管人权利,重塑准入与退出机制并健全激励制度,完善托管人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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