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科技信息》 >再议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再议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摘要

我国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学术界关于该条的规定争议很大,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既违反姻亲不是继承人的公认原则,又违反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著录项

  • 来源
    《科技信息》 |2007年第7期|209|共1页
  • 作者

    史玲;

  • 作者单位

    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辽宁;

    锦州;

    121000;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7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继承权; 姻亲关系;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