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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产品销售的适合性原则

             

摘要

起源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等自律规则的适合性原则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于美国的证券法规,但美国证监会(SEC)通过对证券公司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自律机构所作出的处罚的审查,逐步将其转变为半法律的规制。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制定了包含适合性原则的标准规则。2007年成立的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实施了新的针对变额年金被保险产品的适合性规则2330条,强化了证券公司收集顾客信息义务和对于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义务以及对于合同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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