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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宣言》摘录

         

摘要

<正> 原则2: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它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原则11:各国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次序应该反映适用的环境与发展范畴。一些国家所实施的标准对别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适当的,也许会使他们承担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原则12: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成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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