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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章可依

         

摘要

近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公司注册地及其主要办事机构须设立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原高新技术企业改组为公司时,经国家科委认定为大中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发起人可为一人.如有向公司转让属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或以该项技术折价入股的境外企业法人.境内外资企业法人要求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时,须报请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科委专门审核批准,但其总数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原高新技术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必须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对产权一时难以界定的资产,可暂用法人股的形式投入公司,并予以管理.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时,如果无形资产中含有高新技术,经公司审批部门特殊批准,无形资产的作价总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所含高新技术必须是:为公司主管产品的核心技术;符合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认定条件;认股人出具对份股技术的权属证明文件,并保证公司对该项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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