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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需以金融监管的范畴为限——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收益权的适法性为例

         

摘要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国内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不同类型的资产进入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景区收益权、公路收费权等收益权也被装入资产池中制作成证券化的产品进行出售。收益权能否符合"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特征,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通过不同架构的设计,使得收益权能够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这种金融创新至少应当在反映资产证券化本质的范围内,否则很容易落入违法的范畴。

著录项

  • 来源
    《科技与金融》 |2019年第8期|81-85|共5页
  • 作者

    潘颖;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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