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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续)

         

摘要

cqvip: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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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2018年第10期|6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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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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