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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1990年经济改革纲领措施及其实施的初步结果

     

摘要

正 1988年底,南斯拉夫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实行市场经济,并制定了企业法,计划法和外资法等。1989年3月以马尔科维奇为首的新政府上任后,又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经济法规(如:人民银行法、业务银行法、劳动关系法、价格法、有价证券法、资本和货币市场法、商品储备法、外贸法、合作社法、自由税区法等),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1989年南生产有所回升,进出口和外汇储备有所增加(达65亿美元),外债有所减少(减至162亿美元),但通货膨胀率却直线上升,1989年12月与1988年同期相比高达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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