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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按天结算”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摘要

cqvip:编辑同志:三个月前,一家公司由于紧急生产之需,聘请我白天为其在工地看管材料。鉴于一时难于确定需要的具体日期,故双方只口头约定工资按每日150元计算,且每日一结。谁知1周后,我因堆积的材料突然倒塌而压伤腿部,不仅已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事后,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我并不构成工伤,理由为确定工伤的前提是彼此存在劳动关系,而我与公司之间只是临时的短期用工,工资也是按天结算,不能按存在劳动关系论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著录项

  • 来源
    《乡村科技》 |2013年第10期|40|共1页
  • 作者

    颜梅生;

  • 作者单位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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