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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骗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非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公司指派我押送价值20余万元的货物前往外地,并告诉了我具体的收货时间、地点、收货验货人姓名及其所乘小车型号、车牌,交货的手续等等。我将货物送到后,见来者情形与公司的交代完全一致,遂交付了货物。不料,我刚回到公司便被告知对方并没有收到货物。经报警后查明,对方收货、验货人在中午与人喝酒时,透露了所有信息,两名参与喝酒者为占有货物,随即故意将其灌醉,然后冒充身份、套用车辆、伪造手续前往收货。

著录项

  • 来源
    《乡村科技》|2014年第17期|41|共1页
  • 作者

    廖春梅;

  • 作者单位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2: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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