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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的财产继承和赡养,1949-2014

     

摘要

本文使用了河北省昌黎县法院1949年至1976年间的民事档案、昌黎县李镇1992年至2014年的司法所档案,及对李镇侯家营村——满铁重点调查的六个村庄之一——的七次田野调查,探讨了1949年至今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财产继承和赡养的演变。在比例上,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推行,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从民国时期的15%增加到了当代的20%-30%。在财产继承模式上,集体化时期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普遍采用招赘女婿或过继这两种形式,让女婿或继子继承财产,当代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因四个因素交汇的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后果、父母个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形成、父母和女儿之间的关系更亲密化和女儿赡养父母——不再采用招赘或过继,在有女儿无儿子家庭中形成了所有女儿均分继承财产或由一个女儿继承所有财产。在赡养模式上,集体化时期由于以工分为核心的分配体制,使得家庭劳动力特别重要,招赘女婿和过继在社会后果上都增加了家庭的男性劳动力,因而可以说是应对生存压力的重要途径,所以集体化时期流行的是赘婿或继子赡养;而当代华北乡村有女儿无儿子家庭则普遍由所有女儿均担赡养义务或由一个女儿赡养,父母选择何种方式则和财产继承模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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