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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土地承包纠纷应把握的几个关系

         

摘要

上海市松江区2010年成立了11人组成的松江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构建了区、镇、村三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网络。根据几年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工作经验和一些纠纷案例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成员与承包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著录项

  • 来源
    《农村经营管理》 |2017年第6期|36|共1页
  • 作者

    姚文烽;

  • 作者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经管站;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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