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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租住的单位住房,离婚后妻子也有权承租

         

摘要

cqvip:问:我与丈夫系同事,丈夫在结婚前即承租了公司租金低廉的房屋。共同在该房居住了7年。近日,我与丈夫因为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由于我既要抚养6岁的女儿,工资收入又远远低于丈夫,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根本没有能力另行租房居住,遂提出由我承租公司住房。可丈夫认为只有他才是合同中的承租人,我无权租住,我既然要离婚便只有“走人”。请问,丈夫的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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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百事通》 |2019年第24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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