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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业共同生产费”的核算

     

摘要

现行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对“农业共同生产费”的核算未做明确规定,在贯彻落实和业务培训过程中,引起广大农村财会人员普遍关注。那么何谓“农业共同生产费”呢?它是指农业实行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合作经济级织(以下简称:村组)在做好统一经营的同时,重点是搞好经营管理,提高服务功能,解决好农民一家一户不好办、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情。农业生产受自然气候的影响,如抗旱、排渍、除虫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等,时间集中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单靠承包土地的农民一家一户是难以办到的,非由村组出面统一办理不可。这些必需的、急务的开支而又需要分摊的各项费用,农民习惯称之为“农业共同生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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