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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原始凭证分割单的运用

             

摘要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有时因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或支付费用,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其中一个单位作为原始凭证使用,而共同承担费用的其他单位,再无法取得收款单位出具的原始凭证。有些会计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不是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而是将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印,当作记账凭证的附件,使用应该分摊的数额记账。这种账务处理方法是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

著录项

  • 来源
    《农村财务会计》 |2017年第5期|13-15|共3页
  • 作者

    孙大斌; 陈明刚;

  • 作者单位

    山东省禹城市农业局;

    禹城市梁家镇经管站;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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