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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之原告住所地管辖的适用条件分析

     

摘要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增加的司法环境下,法院在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忽略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纳入管辖连接点的前提条件———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所借助的信息网络能够覆盖原告住所地,通过机械适用?民事诉讼法?“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将某些信息网络覆盖不到的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破坏了“原告就被告”一般原则与“侵权行为地”特殊规则之间的平衡,背离了地域管辖中“两便原则”的精神,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同时也增大了权利人滥用诉权的可能性,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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