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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全面审查原则研究———不必要证据的处理

     

摘要

为适应提高效率的要求,民事证据原则发生了从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向消极被动审查的变化.但伴随着司法实务的持续发展,在全面审查证据原则下,证据调查准入标准的范围模糊,引发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的扩张与申请调查证据制度的功能萎缩,致使制度效率追求落入空处,民事诉讼预断的情况增多,当事人举证权保障陷入困境.为重新构建平衡,必须对证据调查原则予以修正,通过引入大陆法系规范化证据申请制度,系统性构建法官准入证据调查的裁量标准,对证据方法进行全程的必要性审查,实现从全面审查证据到审查必要证据的进步.外加以证据申请负面释明义务与唯一证据方法原则作限制,明确举证权受害的当事人以程序救济途径,真正实现诉讼效率追求与主体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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