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方圆法治》 >专项督查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执行情况

专项督查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执行情况

         

摘要

“喂,请问你是刘飞(化名)吗?我们是区检察院的干警,请立即到你原来经营的小吃店来……”7月22日上午,在一家正在经营的小吃店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丁万林拨通了社区矫正人员刘飞的电话.2015年12月,刘飞因在自己销售的包子里添加有毒添加剂,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