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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中 “骗取” 行为与诈骗行为的辨析

     

摘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在客观行为方面均存在“骗取”的行为特征,案发后也都存在资金受损的“相对人”,但入罪要求的不同,必然导致二罪量刑的差异.同样的涉案金额,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可能刚刚迈入够罪的“门槛”,而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则会面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罚,差距之大.这使得部分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存在争议的案件往往一律以“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倒向“传销行为”进行辩解,从而导致案件定性的模糊化.如何确保司法案件的精准定性,本文欲结合案例,从二罪的主客观等方面提供辨析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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