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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撤销权研究———以《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为蓝本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开始施行.在我国《破产法》试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从事破产清算的机构、专家以及行政部门反馈了很多意见,并提出了实践中的许多成功做法和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多次修改,并经历了三次审议,最终于2006年通过.与旧《破产法》相比,《破产法》对破产申请前债务人行为的撤销和无效制进行了区别规定,同时,对破产撤销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破产法》多是对涉及破产的程序性规定,破产撤销权作为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权利,虽在破产中有明确规定,但也面临在实践中如何进行理解与适用的问题.为在实践中更好地对破产撤销权进行理解和适用,本文通过检索《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国破产撤销权之行使条件、行使时间、行使主体、例外情况等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以期在实践中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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