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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的合理扩张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适用主体范围和罪名范围过窄、刑罚限制过严,以及决定主体与监督考察主体同一的弊端.以《刑法》为主体的犯罪网络越织越密,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越来越不适用.作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配套措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附条件不起诉在作用发挥上具有同向性.应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一种具体形式,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罪名的范围,降低刑罚限制,进一步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审前分流作用.另外将监督考察的工作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使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与监督考察主体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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