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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中“恶意抵押”的司法认定与演变问题分析

     

摘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恶意抵押”条文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条文所涵盖、修改. 涵盖之处为恶意抵押撤销须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结果要件.修改之处有三:一是恶意抵押的撤销不再以债权 到期为要件;二是不再需要以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为要件;三是债务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的行为一 般不得被撤销.相应的,债务人仅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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