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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必须依宪依法

             

摘要

cqvip: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是不适当的。理由如下:一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在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组织法、代表选举法、各级人大代表法等法律规范中,规定有完善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这集中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我国人大代表退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暂时退出,即暂停履行职务,但代表资格保留;

著录项

  • 来源
    《法治与社会 》 |2015年第9期|22-23|共2页
  • 作者

    孔繁军;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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