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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负责人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吗

         

摘要

cqvip:笔者认为,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应和“一府两院”负责人一样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之前,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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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8期|24-2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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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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