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关于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在资产评估等工作中作用的通知

关于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在资产评估等工作中作用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立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工作"。目前,全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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