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责成公安部提出实施办法。公安部拟定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评定授予警衔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紧搞好人民警察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组织整顿,认真贯彻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实行警衔制度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