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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

         

摘要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黄润秋2020年11月16日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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